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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禁止“炒停”行为
作者:不详来源:南国都市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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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近日发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禁止“炒停”销售,违者重罚。

    “炒停”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保险公司在停售产品前,以“以后再也买不到”、“新产品价格更高”等概念向客户宣传,误导客户短期内购买该产品。相关产品在停售前一个月的投保量远超正常投保水平的停售效应,似乎也印证了“炒停”的成功,部分保险公司甚至将一个产品在多个区域内“炒停”多次。


    这种行为利用了客户在产品信息不透明情况下的盲从心理,通常用于保险公司短期业绩的突击。据了解,“炒停”行为通常不是在总公司指导下进行,而是分公司的自发行为。由于分公司每月、每季度、每年度都面临业绩考核,如果临近考核时点,分公司发现离考核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往往会利用“炒停”短期内冲刺业绩。

    为此,按照上述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义进行宣传炒作及销售误导。如有违者,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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