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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禁止保险“越卖越短”
作者: 祝剑禾来源:京华时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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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全保险的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不得早于保单生效后3年

    昨天,记者从北京多家保险公司获悉,保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两全保险的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不得早于保单生效后3年、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

    近两年来,两全保险中的生存保险金“即交即返”、“快速返还”成为保险销售的一大噱头,各家保险公司为争抢市场份额纷纷主推快速返还型两全保险。在一些中小保险公司,快速返还型产品占其两全保险产品的一半以上。另外,为吸引客户,保险公司返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也越缩越短,最短的甚至在“犹豫期”(一般为10天)后即可得到一定比例的生存保险金返还。

    为规范市场,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不得早于保单生效后3年;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投连险两全保险和万能险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业内反应

应相信企业的市场判断

    虽然保监会此举意在控制保险公司风险,要求其注重长期保障责任,但仍引发了争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表示,保险公司销售什么产品、保险金怎样发放、保险期限多长,监管机关可通过行业协会给出指导性建议,不应强制规定。只要符合保险法,满足偿付能力监管、控制资金运用风险、合规经营和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要求,就可以让企业放手去做。要相信企业的市场判断,如果产品不好,投保人不会买账;如果企业不盈利,股东也不会买账。

    一家大型寿险公司负责产品开发的人士则表示,保障客户的长期利益固然重要,但在目前通胀高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能忽视客户的另一些保障需求,顺应客户的需求是分红险最重要的销售策略,正因如此,才有了今天寿险行业的迅猛发展。

-小资料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的死亡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可以不同,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人将生存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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