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保险人伤鉴定案件公正公平的司法外部环境,在大连保监局的指导下,今年上半年,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经与34家产寿险公司广泛调研、磋商,推荐3家司法鉴定所作为行业首批人身伤害鉴定推荐机构,目前试点工作已经进入实质阶段。在此基础上,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经拟于今年10月在辖区建立保险伤残司法鉴定协调与评议机制。
大连产、寿险公司每年须经司法鉴定的人伤案件数量很大,其中,寿险公司每年需经鉴定的案件500余件,而产险公司仅人保财险一家公司每年就有2000余件人伤案件需要鉴定。
据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统计,在大连保险业庞杂的人伤鉴定案件中,每年引起当事人争议的案件达到16.4%,其中,部分鉴定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从大连首批试点保险人伤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看,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人身保险伤残标准与交通、工伤评残等级标准在理解上存在异议或不完全与交通、工伤评残等级标准对接;二是司法鉴定费用过高,不合理增项鉴定导致总费用增加;三是县域司法鉴定机构技术力量薄弱,鉴定质量难以保证;四是管理缺失,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情鉴定”,使当事人对伤残级别鉴定及其他项目产生质疑。
在上述问题中,人身保险伤残标准与交通、工伤评残等级标准尚未对接或统一,在相关术语解读、评残等级评价、裁定等方面,除需要国家今后从宏观层面进行统一规范外,对一些源于主观、公正性和规范管理环节的问题则需要进行“纠偏”和改进。不可忽视的是,部分引起争议的保险人伤鉴定案件一定程度上还造成保险消费者对“投保容易理赔难”新的误读,甚至被上升到行业诚信高度进行审视。
借鉴商业医保合作定点医院以及汽车维修企业评议机制,并将其植入人伤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中,无论是对渐进性提高保险与其他领域人伤鉴定标准的融合度、促进人伤鉴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范保险经营风险及主动塑造保险诚信形象等,均很有必要。对此,大连保险业普遍认同。有鉴于此,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拟从今年10月开始,建立常态性的对人伤鉴定机构协调评议机制,并分三级进行合作管控:
一是在委托前注重沟通,制定行业内统一的鉴定委托书格式,明确鉴定的标准和依据,标明需鉴定的项目,杜绝项目重复鉴定;二是要求有关鉴定机构受托进行人伤鉴定评残时需告知保险公司到场,以此增加鉴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三是畅通对异议鉴定案件的反馈渠道,建立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间的定期通报制度,由行业协会将异议鉴定案件反馈到司法鉴定协会(或司法局鉴定处),提请其协调处理;四是在司法鉴定协会(或司法局鉴定处)指导下,进行定期性的评议,由辖区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所进行评分,对鉴定所或鉴定人实行排名,一旦发现虚假鉴定,不再推荐其为人伤鉴定机构。
此外,将鉴定机构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合作好的定为推荐鉴定所;二类是合作一般的定为慎选鉴定所;三类是合作较差的定为不推荐鉴定所,并在行业内公布。
通过评议,促进保险人伤司法鉴定工作与保险客观实际更加吻合、保险人伤鉴定工作更趋客观和谐。与此同时,在最大限度获取保险人伤司法鉴定委托权上,为保险主体赢得应有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