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本网从中国保监会网站获悉,经温保监局依法立案调查,温州亿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住所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温保监局对对公司当事人徐逢春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下为处罚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保监罚〔2011〕3号
温州亿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住所未及时报告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温州亿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对营业场所进行了变更,但未按规定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徐逢春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徐逢春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4.53 1.12% 股吧 研报]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监管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温州保监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