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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首次规范财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管理
作者:不详来源:不详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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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9日,中国保监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首次对财产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化要求,并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范》在财产险公司的再保险战略管理、再保险运营管理(包括运营管理中的基本事项,合约分保业务、临时分保业务和分入业务的运营管理)、再保险资信管理(包括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资信管理)、再保险业务评估、再保险业务经营与管理的合规审计等多个方面,从管理制度的建立到具体的运作流程,都作了详细规定。

    有关业内专家表示,除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外,此次监管部门通过出台《规范》,对财产险公司的再保险管理提出如此详尽、明确的规范化要求,不仅在国内财产再保险业发展史上尚属首次,从国际来看也不多见,充分表明了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于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的重视程度。

  该专家同时表示,《规范》的出台,不仅会在无形中提升再保险在财产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而且也助于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发挥再保险的特殊作用,从而引导财产险公司直保业务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如果财产险公司的直保业务不够规范,那么今后在进行再保险安排的时候,就很难符合《规范》的相关要求。

  《规范》则明确指出,再保险是财产险公司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经营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移风险、稳定经营、提升技术和扩大承保能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财产险公司应当从公司发展战略层面确定再保险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正确发挥再保险在风险管理、资本融通和技术传导方面的作用,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开展再保险业务,合理分散风险,优化业务结构,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规范》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对于每一危险单位,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同时,应当在综合考虑重大损失承受意愿、财务实力、业务组合平衡性的基础上,确定各产品线的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和针对巨灾事故的每次事故责任累积限额。

  上述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表示,由于《规范》中所规定的制度构建、业务管理和运作流程等,都属于业内公认的操作规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对于一些在再保险业务管理方面缺乏经验的新成立财产险公司、或者对于一些在再保险业务管理不够规范的财产险公司来说,无疑就是一本规范性的“操作指南”,必将有助于促进各家财产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从而起到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的作用,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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