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的保险市场在发展水平、经济金融政策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并受到不同政治经济环境和事件的影响,它们在对外开放的时机、程度、速度、监管政策等方面做出了不同的选择。北京大学《入世十年与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理论、评价与政策选择》课题组历时一年调研了国内外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历史沿革,按照一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进度与程度,区分为“快速充分开放”和“逐步有限开放”两种开放模式。研究表明,事实上每个国家对外资机构的进入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限制,而模式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唯有适合本国国情的才是最好的。
美国——主动型开放
美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中贸易自由化和金融放松管制的主要倡导者,对保险市场的开放有主动的需求。
在开放进程方面,美国寿险和非寿险的自由化指数分别是0.64和0.69,它并没有设置太多直接壁垒限制对外开放,保险监管奉行公平、宽松的市场准入原则,保险公司只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即可获准经营业务。虽然美国的保险监管责任归于各州,外资保险公司若想进入美国市场,需要做多次申请,但美国联邦政府一直在有选择地对州保险监管进行干预。在1997年12月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中,美国放宽了关于跨州业务的规定,并承诺发展中国家若在美国设置新的营业机构,将给予最惠国待遇。
对于要进入美国的保险公司来说,美国为其提供了有利的长期发展环境,在开放效果方面,目前数家全球性的金融机构在美国的发展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尤其是在年金市场方面。
日本——被动型开放
日本寿险市场对外开放始于1973年。自1973年2月美国人寿保险公司首先进入日本保险市场以来,一些外国寿险公司也开始(外资比例等于或大于50%)在日本经营寿险业。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经济由高速增长转为逐渐放缓,金融业发展的滞后也不断显现,资金过剩的情况尤为明显。同时,由于美国不断施加压力,要求日本放开金融市场、推行金融自由化,日本迫于内外双重压力,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了一系列金融改革,其中就包括保险业的全面对外开放。
当时,日本的保险市场规模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但日本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非常低,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进入的主要是“第三类保险市场”,即医疗、事故等业务领域,这是1994年10月美国和日本达成的保险备忘录中规定的。虽然日本将这一领域划拨给了外国保险公司,即这一领域中的业务主要由外国保险公司经营,但这类业务的份额只占日本保险市场总额的3.5%,外国保险公司远不满足。
日本保险业长期处于政府保护之下,缺少竞争,效率低下,活力不足,市场机制的发挥需要通过开放引进竞争。在美国的压力下,美日双方达成了日本保险市场开放协议,根据协议,日本人寿保险与包括汽车和火灾在内的非人寿保险市场在1998年底前自由化。此外,外国保险公司已占优势的第三类特种保险市场,日本保险公司也可以进入,但在2001年之前给予外国公司必要的保护。
1996年4月,日本《保险业法》修订,打破了分业经营界限,初步放开了企财险的费率限制;同年12月签订的《日美保险协定》正式打开了日本国门,这种开放不仅对两国而言可以互相进入对方的经营领域,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加速了日本保险市场的自由化,费率被进一步打开,混业经营范围扩大(可以进入证券领域)。
欧盟——有限开放
一些国家(地区)在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比较谨慎,分阶段、逐步地开放,同时不断完善本国相关法律法规,使本国保险业有一个相对较大的发展空间与相对较长的发展时间,在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中逐渐适应新的发展变化。
欧盟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单一保险市场的建立,二是在单一市场建立起来后,开始向全球扩张。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欧盟一体化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欧盟各国开始逐步实施金融一体化,其中就包括建立单一保险市场,以促进欧盟各国保险业的发展,实现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在1964~1994年的30年间,欧盟出台了超过300项有关保险市场的法令。从第一代法令的“东道国控制原则”,到第二代法令的“母国控制原则”,再到第三代法令将“市场准入自由化”与成员国“放松管制”结合起来,市场竞争明显加剧,产品价格成为保险公司竞争的关键因素和重要手段,各成员国当局的监管重点开始转向对偿付能力的控制。
同时,欧盟国家对非欧盟国家实行非国民待遇,也就是说,欧盟成员国保险市场对内是“充分开放”,对外则实行“有限开放”。根据单一市场法令,欧盟市场对非欧盟保险公司开放。欧盟保险公司在单一护照体系下,不必存放任何担保金,但欧盟国家通常要求非欧盟成员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