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保部、民政部和保监会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在我国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同时明确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办。
上周末,记者从相关保险公司总部获悉,在国庆节前夕,中国保监会已经向部分保险公司总部下发了大病保险的示范条款,并对其征求意见。据了解,目前征求意见基本结束。
记者昨天从各方了解到,目前,宁波相关保险公司正在努力联系相关部门,积极准备中。
宁波试点时间尚未确定
记者了解到,在浙江省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征求意见稿里,将由湖州、绍兴两地在2013年试点,而宁波的试点时间放到了2014年。记者昨天致电我市多个部门,但都未就具体试点时间给出明确说法。
对于并未明朗的试点时间,业内的呼声却很高。
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宁波有能力、有条件、也有必要开展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宜早不宜迟,应先行试点。
有关部门传递出的信号,也似乎希望尽早促进这一业务在宁波的开展。根据记者了解到的信息,就在前天,由市发改委牵头,联合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保监局,召开了大病保险的研讨会,就这一业务在具体开展中可能涉及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大病保险示范条款有A、B两款
从条款来看,此次大病保险示范条款主要有A、B两款,该示范条款对大病保险的投保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均作出了明确说明。
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农合的全部参保人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各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投保人,相关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A款与B款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保险责任的差异。”一保险公司团险部负责人介绍说,B款限定了特定疾病才可以获得赔付,而A款没有限定病种,相对宽泛些。
据悉,B款中所谓特定疾病,是指保险公司与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协商后认可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疾病。除以上区别外,A款产品的保险责任可以包括住院责任、特定门诊责任、普通门诊责任三项,其中,后两项为可选项目,依据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协议而定;而B款产品的保险责任仅包括住院责任、特定门诊(可选)责任两项。
按规定,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因此,对于此次A、B两款大病保险产品的责任差异,上述保险人士认为,或许是考虑到不同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A款产品的保障范围明显要宽些,其保费可能相对高些,对于资金充足的地区,可以考虑A条款;而对于资金相对紧张的地区,可以选择B条款,先把一些费用较高的重大疾病保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在A、B两款产品中,包括酒驾等六种情形属于不予赔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