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济学家郎咸平[微博]在某电视节目上称中国保险业是暴利行业,还认为“我们的保险就是搞传销”。此言一出,立即在网络上遭到众多保险代理人的猛烈抨击。随后,著名理财专家刘彦斌[微博]在微博上发文,他指出,“保险业不是暴利行业,保险也不是传销。保险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人人都需要。”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保险的大讨论。那么,保险业究竟是怎样一个行业?保险产品究竟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本报记者 苏洁
嘉宾: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互动部/合规监察部 寇建轶
记者:不仅仅是对保险产品本身的怀疑,社会上对保险代理人这个职业也存在偏见。故事中,王女士就是一名普通的保险营销员,起初,她被张先生怀疑过,但经过张先生遭遇意外住院,保险发挥了作用后,王女士的职业形象立刻被提升了。目前,社会上很多人对保险代理人这个职业,包括保险行业存在偏见,那么,保险业是怎样一个行业?保险代理人又是怎样一个职业?大家存在偏见的原因何在?
寇建轶:如何正确认识保险业,需要我们简要回顾一下近年来保险业的发展变化,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近年来,保险业的综合实力得到快速提升,服务能力显著增强,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大幅提高。“十一五”期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全球保险业总体陷入低迷、业务增长缓慢的情况下,我国保险业保持了持续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4.2%。其次,在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大幅波动的情况下,保险业坚持业务的稳健经营,既防止了业务大起大落,又实现了经营效益和投资收益的稳定增长。三是在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汶川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面前,保险业全力以赴,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和社会风险管理功能,促进了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和灾后重建。在此期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将保险从行业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保险法》的全面修订,为保险业科学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律环境;多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继放开境外投资、基础设施、股权和不动产投资,投资范围基本接近成熟保险市场水平;在行业治理方面,初步构建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支柱监管框架。上述成效,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微博]和世界银行[微博]的积极评价。
展望未来一段时期,保险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外部环境看,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将得到更为广泛的运用。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保险业可以在满足人民群众养老、医疗保障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从行业自身看,保险业的发展潜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人均长期寿险保单持有量、医疗费用由商业健康保险承担的比例,以及家庭财产保险、各种责任保险等主要险种的投保率,远低于成熟保险市场的平均水平。从国际经验看,人均GDP3000至1万美元,是保险业的加速上升期。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4000美元,人们的消费需求开始升级,对养老保健、医疗卫生、汽车住宅、文化教育等改善生活质量的需求将明显提高。这些消费领域都与保险业息息相关,需要保险业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和服务。
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保险业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不可替代的行业,是一个极具价值和意义的行业,是一个极具发展潜力和需求的行业。
那么,保险代理人是怎样的一个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此外,中国保监会还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相关的行业和部门规章,来管理保险代理人。可见,保险代理人本身是一个合法的职业,是一个光明正大的职业。
然而,一些人还难免带着有色眼镜来审视这个职业,心存偏见。究其原因,一是保险业在实践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如对保险代理人监管力度不够,相关制度法规还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二是保险企业追逐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疏于对代理人职业操守和销售行为的管理,导致销售误导、服务不佳,甚至违法犯罪等行为时有发生;三是保险代理人来自于社会各层面,其思想和文化素质差别较大,加之培训教育不足,业务素质良莠不齐;更令人心痛的是,由于各种原因,保险代理人的收入不高,缺乏相应的保障,社会地位不高,导致形象欠佳。
但是,我们一定要认识到保险代理人的积极意义。“十一五”时期,保险业总资产超过5万亿元,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在中国金融领域三足鼎立,为社会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和服务经济发展,甚至是促进就业、维护稳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300多万保险代理人撑起了中国保险业繁荣的“半边天”,居功至伟。在保险销售的过程中,唤醒客户的潜在需求、帮助客户规划保险方案、提供持续有效的服务等方面,保险代理人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记者:我们说,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我们在肯定保险业取得成就的同时,也需要反思,由此看来,保险营销体制改革也就迫在眉睫。近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强调了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您如何看待这个改革?改革的意义何在?
寇建轶:据了解,我国的个人保险营销制度于1992年引入,目前已是寿险公司支柱性销售渠道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截至2011年底,保险营销员数量已达335.7万人。在管理模式上,普遍采取以增员奖励和血缘保护为激励手段的多层级组织发展模式。
实际上,监管部门早已指出了其中的弊端。早在2009年,中国保监会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当时的“保险营销机制本身也具有明显的内在违法性特征”。具体来看,以增员奖励和血缘保护为激励手段的多层级组织发展模式,与《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规定的非法传销十分相似。保险营销机制中“招募式”的增员机制,“级差式”的团队层级管理模式、根据“级差”和“血缘关系”计酬等方面,与工商部门认定传销的“介绍加入”“组成网络”和“复式计酬”等三个要件,基本没有区别。因此,保险营销模式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极易蜕变为非法传销活动。事实上,自2008年以来,个别保险中介公司涉嫌非法传销活动的问题不断暴露,并被工商和公安部门立案查处。2010年,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提出了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八点意见。可见,监管部门非常重视营销员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频频出招。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肯定了近年来取得的积极成效,进一步强调了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意见》指出了目前保险营销队伍发展中遇到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明确了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提出了用3年、5年和更长时间,分别实现阶段性目标和整体目标。其中,提出了推进改革的六项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一是鼓励探索保险营销新模式、新渠道;二是强化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管控责任;三是提升保险营销队伍素质;四是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五是建立规范的保险营销激励制度;六是持续深入开展总结和研究工作。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制定合理的改革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加强协作和研究,调动各方面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保险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改革现行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创新试点,在政策上予以鼓励和支持。
《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促进营销员管理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在营销员管理体制方面顺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理顺和明确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的法律关系,减少与营销员的法律纠纷,切实维护营销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帮助保险企业夯实基础,改善形象,针对营销员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销售误导、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通过对用人制度的改革可谓抓住了根本,对保险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重塑行业形象具有深远意义。
三是有利于保险业防范风险,提升竞争力,通过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正确的保险销售新体系,能够有效防范各类经营风险。特别是近年来业界屡见不鲜的集资诈骗、贪污挪用保费等案件,通过造就一支品行良好、素质较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险营销队伍,效率与公平兼顾、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渠道多元、充满活力的销售模式,能够增强保险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度,增强民族保险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