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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建保险销售逐级追责制
作者:不详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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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从相关渠道获悉,在对人身险销售误导行为进行界定、建立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之后,销售误导治理改革的最后一项制度环节责任追究机制也于近日制定完毕。相关细则已悄然下发至各保监局及人身险公司,正式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事实上,保监会重拳治理销售误导行为已有时日。不过,由于一直没有对何为销售误导行为做出明确认定及处罚,致使不少公司或业务员打“擦边球”。

  日前,保监会已认定28类销售误导行为将被禁止,以及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成效进行“打分、排名、曝光”。而此次出台的责任追究机制将是治理销售误导监管组合拳中的最后一环。

  根据记者拿到的这份“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来看,保监会将对四类销售误导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包括:因销售误导受到监管行政处罚、受到监管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对于上述四类情况,保监会将采取逐级追究的方式,对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的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多种方式。其中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将限制保险公司开展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旦发生这类情况,保险公司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将受到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将分别受到记过、警告以上处分。”一家寿险公司高管解读说。

  从这份长达9页的通知来看,保监会对于责任追究机制的标准极为细化,从总公司到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都分别制定了相对应的各类处罚标准。

  “保监会要求我们在这个指导。 意见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具体的销售误导内部责任追究办法,, 明确对各类责任追究的标准、范围、、 对象和程序。”上述寿险公司高管透露,“明年2月1日前必须向保监会报送内部责任追究办法,并且每年4月1日前都要上报责任追究报告。”

  从多达28类销售误导行为的禁令,到严格的治理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再到眼下严惩不贷的责任追究机制,监管层对重拳整治人身险市场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这也与年初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让销售误导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监管基调相契合。

  不难看出,保监会冀望通过一系列监管组合拳,来引导保险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从而倒逼整个保险业摒弃“重规模轻质量、重销售轻服务、重投资轻保障”等痼疾。而这些措施的出台虽然在短期内可能对部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但对于保险行业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显然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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