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为解决保险业存在的理赔难、销售误导、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从加大信息披露、畅通投诉渠道、完善调处机制、普及保险知识、加强诚信建设、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解决寿险销售误导问题等方面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通知》提出,保险监管机构要定期披露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客观评价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理赔服务水平;保险公司要切实做好与保险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使消费者直观了解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信息;保险行业协会要统一公布成员公司的有关产品信息、服务标准、理赔时效。
《通知》强调,保险监管机构要尽快设立全国统一的投诉维权电话号码。保险公司各级机构要公布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号码、在营业场所开辟投诉专区,张贴投诉办理须知,公布投诉办理流程和时限,健全公司网站的投诉功能,使消费者维权渠道更加畅通。要全面建立和完善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制,规范调处程序,扩大调处覆盖面,加强与司法机关合作,推动“诉调对接”,通过减少诉讼案件,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针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车险理赔难问题,《通知》提出,保险公司要缩短工作时限、简化理赔手续,建立小额车险快赔快处机制;修改完善车险条款,定细定实权利义务,从源头上减少争议的产生;定期开展车险积压赔案清理工作;加大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对理赔服务指标的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针对寿险销售误导问题,《通知》提出,保险公司要为消费者提供风险提示书,正确提供产品信息;建立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制度,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真实保险需求的人群;落实新单回访制度;建立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机制和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构建诚信经营考核评级体系;向消费者宣传阅读保险条款和亲笔签名的重要性,定期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等。
保险监管收费标准降低
据新华社北京2月9日电 中国保监会9日发布《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称,根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规定,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新的收费标准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此次还调整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800元调整为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1200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元。
此外,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执行;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监管费,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收取。
通知称,此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