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发布《相互代理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与营销员签订代理协议》,明确相互代理的产险公司与寿险公司不能同时与营销员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即“双签方式”)。
据业内人士透露,2007年保监会批准国寿、人保、平安等保险集团在内部子公司之间相互代理业务,2010年放开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代理业务,交叉销售一度蔚然成风。部分在产险或寿险领域有优势的保险公司更是后来居上。以湖南为例,人保寿险进入湖南起步晚,但其保费规模位列前茅,甚至超过在湖南市场苦心耕耘若干年的寿险公司。
对一些集团化运作的保险公司,如国寿、人保、平安、太保等,交叉销售一直是杀手锏。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对保险公司而言,客户信息很重要。比如一些产险公司积累了收入较高的客户资源,寿险公司就可以共享,这是在产险或寿险领域单一作战的保险公司难以企及的优势。”对消费者而言,这种同属某一金融集团下的交叉销售模式打破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团体保险甚至是其他金融业务“各自为政”的销售格局,消费者可获得更加综合的理财服务。
既然交叉销售对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是利好,为什么监管部门要出台上述规定呢?业内人士表示,新规意在明确保险公司和业务员的雇佣关系,使责权更明确,以避免发生事故时的踢皮球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