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化中介监管工作成效,持续依法严查重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状况,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我局将组织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重点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重点自查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
(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重点自查以代理保险业务为名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许可证失效,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存在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二、自查依据
(一)《保险法》;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三)《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四)《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
(五)《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
(六)《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3号)。
三、自查内容
应对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合规性和代理渠道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内容
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2、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
3、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
4、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
5、串通保险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
6、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7、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
8、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二)代理渠道业务自查自纠内容
1、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行为;
2、销售误导的行为;
3、挪用侵占保费、保险金的行为;
4、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5、涉嫌传销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
6、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做好人员安排,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可行措施,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不走形式。
(二)突出重点,认真自查。要突出自查重点,认真填写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自查自纠表(见附件),并于2月29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报送我局,电子版报告及报表发送至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电子邮箱,自查自纠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自查问题、整改情况、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三)积极整改,从严追究。要按照边查边改、查防结合的原则,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依据相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