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张,男,现年55周岁,2009年在一家生产企业参保。按原来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到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只能把个人账户退给本人,社会保险关系就此终结。老张就此算了一笔账:到他60周岁时,他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才8年,还差7年才能达到15年,也就是说,老张到60周岁时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
而新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则允许参保人缴费到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让老张看到了希望。老张专门到当地相关部门索要了《社会保险法》宣传册子等一整套资料,并和子女们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子女们和工会干部的支持下,老张与企业劳资处的李处长进行了“咨询”,几句话之后就变成了争论。
老张的观点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到2016年,他满60周岁,缴费年限刚达到8年,企业必须允许他继续工作并为其参保缴费至65周岁,差余的2年则由企业一次性补足2年的费用,同时为他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老张还在宣传资料的一些段落上画了杠杠:《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号部长令)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据此,老张认为,社会保险法具有强制性,法律既然规定可以缴费至15年,企业就应该负责缴费,直至办理退休手续。
而李处长有不同的见解:60周岁是法定退休年龄,生产企业不可能使用这么大年纪的劳动者,既然那时不再是企业员工就不可能再为其缴费,至于没工作的补缴年限就更不可能由企业负担了。
李处长手中不仅有宣传资料,还有不少政策书籍,他找出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指给老张看:国家明确规定正常退休的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在“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掌握退休、退职的条件”一款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就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对于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经过多次动员,仍坚持不退的,可停发其工资,改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李处长认为,国家对退休年龄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还对缓退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不可能再负担缴费和补缴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