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瑞银证券发布报告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有望在两年内推出。同日,国内金融界权威人士表示,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应借鉴有限赔付、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等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应考虑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职能,包括适度的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职能,强化对制度参与各方的激励和约束。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早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着手研究存款保险制度。2007年初,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推行存款保险制度。2010年初,国务院决意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央行牵头制定详细方案。
而此前不久举行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明确表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这一表态引发了市场对存款保险制度近期有望推出的猜想。
可能强制保险
瑞银证券预计,中国将采取强制的、限额的、差别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不排除初期采用全额保险过渡的可能,初期实行简化分类差别费率的可能性较大。
瑞银证券在报告中称,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伴随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为了防范风险维护安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早于利率市场化的最终实现。在经历多年的探讨和研究后,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在2012年或2013年推出。但在存款隐形担保消失以及银行和存款人的风险意识改变之前,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期可能较长。
据了解,现阶段,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确定存款赔付上限的限额保险制,仅部分国家在危机时期采取过临时全额保险的计划。瑞银证券预计,中国将推行限额保险制度,但为了实现隐性全额保险向显性保险的平稳过渡,不排除先实行全额保险作为过渡方案的可能。目前,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2-5倍左右的人均GDP水平,但由于中国的储蓄率相对较高,瑞银证券因此认为,人均GDP4-6倍较为合适。由于20-30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大约占到总账户的95%以上,因此,将保险限额定在20-30万元可具有保险涵盖的广度。
保险费率主要包括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类型。瑞银证券的报告认为,考虑到中国金融体系的现状,先实行简化的分类差别保险费率,条件具备后再过渡到风险差别费率可能更为可行。存款保险制度推行初期,0.04%-0.12%的差别费率水平也许较为合适,例如对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农信社三类群体分别实行0.05%、0.08%和0.11%的费率水平。
如果推行初期实行全额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过渡,考虑到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瑞银证券预计,在全额保险阶段或将实行较低的差别费率,比如对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农信社分别实行0.02%、0.04%和0.06%的费率水平。
如果实行全额保险、大小行之间简单差别费率,由于中小银行将承担更高的费率水平,中小银行盈利受到的负面影响将更大。在实行限额保险、大小行之间统一费率的情况下,由于大行限额保险覆盖的比例可能更高(即20万-30万元以下账户存款总额占比更高),大行盈利受到的负面影响将更大。在实行限额保险、大小行之间简单差别费率的情况下,大行所受的影响未必一定小于中小银行。
按照实行20万元的限额保险、0.04%-0.12%差别费率计算,瑞银证券认为,大约需10年可以达到保险基金目标规模,每年对上市银行净利润增速的影响在1个百分点左右。在基金达到目标规模后,保费费率有望降低,对上市银行盈利的影响将降低到0.3个百分点。
投资者的保护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专家向记者表示,作为成熟的风险管理制度,存款保险的理念在国际上已是共识。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存款保险制度显示了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属于金融安全网中一个重要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特别是,在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后,储户将资金放在农信社和工商银行一样安全。这一制度将推动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据了解,1934年成立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被公认是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发展的起点。此后,全球陆续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后,央行行长周小川在谈到存款保险制度公开表示:“目前来看,此前的准备工作大体上都是有效的,需要寻找一个合适的时机,择机出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魏加宁介绍,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美国在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以来,尽管有数百家银行倒闭,但并未发生挤兑现象。从国内看,由于没有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导致在处置金融机构破产、重组等问题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没有法律可循,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障。
“从金融安全网建设的角度看,金融安全网有三大支柱,第一是审慎监管者,第二是最后贷款人,第三是以存款保险为主的投资者保护机制。”魏加宁分析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从金融改革的角度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民营资本才能够进入,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才能够退出。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如果不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始终以自身信用为金融机构经营提供隐性担保,利率市场化等金融领域的改革的推出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魏加宁认为,2007年前后是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最佳时机,但目前也不是最坏时机,应抓紧时间尽快推进。
相关金融专家也认为,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确实具有紧迫性。因为“未来中国经济的增速将有所降低,资本流入的速度也将减缓,金融体系运行的风险可能增加。随着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日益庞大,未来如果出现风险,国家将难以"兜底"。在宏观环境相对较好的时期建立这一制度,对防范不确定风险比较有利”。
制度框架基本成型
记者了解到,继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后,2007年初,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推行存款保险制度。2010年初,国务院决意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央行牵头制定详细方案。到现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框架已基本成型,《存款保险条例》也已起草完毕。
据魏加宁介绍,目前国际上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单一付款箱型”,只负责赔付储户的存款,这一类型以英国为代表;二是“风险最小化型”,除负责赔付外,还具备对银行的重组甚至监管等广泛的功能,这个类型以美国为代表;三是“中间型”,其功能介于前两者之间,这个类型以日本为代表。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从国际经验看,“单一付款箱型”被证明是失败的。魏加宁举例说,此次金融危机期间,英国的北岩银行发生了挤兑,说明大家对“单一付款箱型”存款保险制度不放心。许多从“单一付款箱型”起步的国家后来大多转向“中间型”或“风险最小化型”。
郭田勇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有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也是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出资方式上,存款保险机构应当是一家政府全资的公司,不具备商业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应该按照公司化的治理结构运作。商业银行不应拥有存款保险公司的股份。
不过,权威人士透露,本着“稳健、稳健、再稳健”原则,我国应分步推进,首先宣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的设想是按照分步走的原则,先在央行内设一个存款保险基金,其职能设置类似于“中间型”。保险基金由各投保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未来再逐步过渡到社会化的存款保险机构。
该人士表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有防范道德风险的设计,构建有效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稳定存款信心。在这一制度下,存款人的利益受到切实保护,个别银行经营不善不会引发连锁性的银行信誉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