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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新政执行时间未定 整体费率不会大幅提高
作者:刘畅来源:成都晚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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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容易理赔难”。针对消费者反映较多的这一保险业现状,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近日连出重拳规范车险市场。3月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车险争议最多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将被取消;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3月16日,保监会研究制订《中国保监会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工作方案》,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治理车险理赔难问题。

  新条款:启用还有过渡期

  取消多项免除责任、纠正“高保低赔”……尽管听上去是车主“利好”来临,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正式发布并不意味着车主们马上就能享受新条款了。成都晚报记者近日采访各大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车主使用的保险合同还没有改动,因此现在还在按照老办法办,并按照原来的原则投保、理赔。也就是说,现在车主买的车险,即使是旧车,也不能折旧;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还是免责;驾照过期,依然不能获得保险赔付。

  业界解释称,新规在实施前有大量准备工作,包括行业纯风险损失率的测算、行业平台的改造、各公司承保理赔系统的改造、单证印制,从业人员培训等,这些基础性工作估计在年内完成。

  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应对

  新条款还没有投入实施,但是围绕新条款,保险公司纷纷开始推出一些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中国大地保险近日推出十大举措确保车险理赔服务承诺,其中包括实行索赔手续的标准化,对车险理赔单证进行简化和统一;推行3000元以下非人伤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实现现场定损、收单、快速结案、赔付的一站式服务等,在理赔方面还对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实现提前介入、过程指导,主动提供援助服务,把工作做在前面,有效减少理赔争议。对于存在理赔纠纷的案件,积极参与调解处理,加强对拒赔案件的流程控制和集中管理,杜绝无理拒赔。阳光产险近日开始为电销客户开通“闪赔”服务;探索车险自助理赔处理方式,减少客户在事故现场等待时间,通过指导客户自己上传照片等资料,从而实现自助理赔;突破目前“闪赔”服务标准只适用于“单车损案件”的限制,提升小额“人伤案件”理赔效率。同步核定人员伤亡和车物损失,在接到报案后72小时内完成赔款支付。针对车险理赔,太平洋保险近日也作出6项服务承诺:包括运用3G移动视频查勘等新技术缩短车险车损案件的结案周期;加快推出车险人伤案件专人联系制度;积极推行电子化单证,向客户提供上门收单服务;提高车险理赔透明度,完善理赔信息自主查询平台;完善全国通赔服务等。

  专家:整体费率不会大幅提高

  多项“免责条款”并入主险,诚然对车主来讲是个好事,但有的车主担心,商业车险的费率将由此大幅度提高。那么,新的车险条款会不会让车主们多掏腰包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工作组专家陈东辉预计,并不会出现费率大幅提高的现象。陈东辉表示,市场竞争这么激烈,大幅度的波动是各家公司可能都不能承受的。中保协正在要求各家公司收集数据,来进行这个车损险损失率的测算,要确保费率公平,就是不同的类别要根据它实际的风险状况,“该高的要高、该低的要低”,差异化是车险费率的一个导向,在差异化的基础之上整体的情况应该是比较平稳的。

  车险新政解读

  “无责不赔”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车损险,保的是车辆损失,和责任是没有关系的。从理论上说,只要投了足额车损险,车损险项下的损失应该得到全额赔偿,但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采取先区分责任再赔付的方式处理的,目前所执行的车损险条款,只对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无责任时不赔偿。法院审理这一类案件,结果多数判决车损险“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条款无效。

  《示范条款》将车主无责任的部分也纳入了赔偿范围,购买车损险的消费者有望据此得到合法保障。

  “高保低赔”将变“实保实赔”

  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现行条款规定:无论车辆新旧,车损险足额保险金额依据新车购置价认定,实际赔付却最高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这就是所谓的“高保低赔”。

  新规中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就是说,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参考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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