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保监会发布了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继1月的《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之后,又一记“重拳”打了出来。记者发现,两稿相比,名字虽有所变化,内容也做了一些微调,但销售管理过程仍然是监管部门着重下力的环节。今后,如果销售人员两次误导客户,则有可能被吊销执业资格。
误导两次吊销执业资格
《规定》中指出:同一销售人员被中国保监会、其他外部机构或保险机构查实存在两次或以上销售误导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委托其开展业务,取消其执业资格。由于销售误导被保险公司清退的,应当在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其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其他保险公司也不得为其办理执业资格,委托其开展业务。
对于电话销售,《规定》明确指出:“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的方式属于公司直销;以合作机构名义呼出的方式属于代理销售。”该 《规定》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对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要录入禁止拨打名单,且6个月内不得再次拨打。同时,在人员资质方面,《规定》沿用《规则》,仍然对保险销售人员的资质做了具体说明,即应当具备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销售资格证书。
个人不得举办说明会
此次新规,首次明确规定“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营销团队名义举办产品说明会”。“信用卡内的钱莫名其妙被扣掉了,原来才发现是办理信用卡时免费赠送的保险自动续保,保险公司自动从信用卡中划扣。我自己都不知道被续保了。”此前有市民反映过此类问题。
记者了解到,一些保险续保标识并不明显,消费者常常自动 “被续保”。而在此次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增加保险公司开发的赋予投保人自动续保、自动垫交等选择权的保险,应当在投保单中载明并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是否勾选;通过电话销售的,应当取得投保人明确的答复。另外,针对在一些保险公司中存在的保险销售人员代替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名以及抄写风险提示语的行为,该意见稿中明令禁止。
记者发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相关规定落在细节。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开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应在保险条款中对费用收取进行明确约定,而应约定的内容增加了应告知消费者 “该保险变更费用收取水平的方法、计算方法及收取时间”。
误导客户影响很坏
误导一直是困扰保险业发展的几大顽疾之一。前段时间,早报理财热线反映最集中的问题就是银保销售存在误导客户行为。市民陈女士曾表示,自己到银行存款,被告知有高收益理财可以买,结果稀里糊涂地把存单变为保单,此类事件屡见不鲜。保险销售误导客户不但严重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而且极易引发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危机,削弱行业赖以生存的诚信基础,制约和影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岛城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屡禁不止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说有三点原因。首先,保险业超越市场规律野蛮生长和低层次粗放式的行业竞争是保险销售误导的深层次根源之一。其次,目前以佣金制度为核心的保险营销管理模式也是保险销售误导的深层次根源之一。营销员佣金的确定以展业绩效为基础,上不封顶、下不保底;首期佣金高达首期保费的30%至40%,续期佣金相当微薄;但这种“虎头蛇尾”的首续期佣金激励制度,对退保率、保单失效率等问题关注甚少,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代理人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出现销售误导等短期行为,极大地影响了保单质量和客户服务品质。
“监管滞后、相关法规操作性不强是保险销售误导的又一深层次根源。”该人士表示,“目前,监管部门对保险销售误导大多采取事后查处的办法,这里面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一是调查取证困难。销售误导行为往往通过”一对一“的口头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非常困难。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投保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保险公司和营销员又矢口否认。二是信息来源滞后。监管部门只能从信访投诉、媒体报道等渠道获取部分销售误导的信息,即”事后查处“,对事前管控”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相关法规操作性不强。现行法律法规未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做明确界定,相关条款少,操作性不强,罚则不明,处罚尺度也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