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新近发布的《保险核心原则、标准、指引和评估方法》的第24条原则是“宏观审慎监测与保险监管”,其具体内容为,“监管者识别、监测和分析市场和金融的发展以及其他可以影响保险公司及保险市场的环境因素,并将这些信息用于对单个公司的监管。在适当的时候,监管者应运用其他机构提供的信息和洞见。”该原则及配套标准、指引是各国保险监管者做好宏观审慎监测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一,监管者收集保险业有关利润、资本、债务、资产和承保等方面的数据,直至掌握法人以及集团两个层面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识别行业的潜在趋势。监管者也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以及保险集团的非核心业务,制定和运用恰当的工具,以限制重大的系统性风险。
监管者应当识别的宏观经济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水平,金融市场指数,通货膨胀,与其他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互联,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的灾难和疫病。监管者定期进行市场分析的流程应当到位。这能使监管者掌握市场环境中那些可以影响单个保险公司、保险行业以及其他金融领域的重大变化。
第二,监管者进行市场分析所考虑的因素不仅涉及过去及当前的状况,而且包括趋势、潜在的风险以及合理预估的未来不利情景,以便在必要时尽早采取措施。监管者也应具备这种尽早采取措施的能力。
宏观审慎监测是对金融系统承受经济和金融方面冲击的脆弱性予以监控的一系列制度和流程。宏观审慎监测和监管的目标包括:识别系统性风险(包括冲击、互联和反馈效应);降低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减轻在金融体系内以及对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
监管者应当从多学科和跨领域的角度设计宏观审慎监测方法,以识别那些可以对保险公司的风险概况产生负面影响的趋势和新情况。监管者应当咨询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并与之合作,包括公共及私营组织。
监管者应当识别市场和行业信息的核心来源,具备与那些核心来源定期沟通的战略,在评估信息时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监管者必须确保其内部对定期审查宏观审慎监测问题予以适当的关注,并在适当的时候主动就这些问题与保险公司进行高层之间的沟通。
第三,监管者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使用公开信息以及来自其他渠道的信息,包括对保险公司的横向审查以及相关数据集合体。
横向审查是指围绕某一主题对一批保险公司进行审查,了解这类行为在保险公司中的范围。这样的横向分析有两个目的。首先,对一家又一家保险公司的审查应提供一个相对等级,以决定哪家公司严重偏离常态,是否应使这些公司恢复与其他公司同样的水平,如果是则应解决哪些问题。其次,对作为一个整体的行业做法是否足以处理业务风险作出判断。
为提高横向审查的有效性,以下因素需要考虑:一是当同类公司被用于分析时,同类公司的选择将影响审查结果的质量。监管者应当仔细考虑选择标准。二是在长时期内相继实施审查,将降低横向或者同类比较的有效性。三是在审查国际保险集团时,全集团监管者应寻求一个国际视角。四是监管者为横向审查制定的沟通战略应当是到位的,从而监管者可将评估的必要性告知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五是某一辖区的横向审查结果对作为一个整体的全球监管界都是有益处的,尤其是当它涉及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时。监管者可以通过合适的论坛交流信息。六是大规模的横向审查不必经常进行。
监管者应当评估自身的数据需求和数据处理能力,以判断其是否能适应监管更为复杂的保险公司的更高要求,例如国际保险集团的监管。在以下事项上的不足应尽快予以弥补:收集数据的种类;监管者及时和完整地处理数据的能力;监管者及时收集特别数据的能力。
第四,监管者使用覆盖整个市场的数据,分析和监控保险市场尤其是保险公司对金融稳定的实际或者潜在影响,并采取恰当的措施。监管者也将足够详细的综合性市场数据予以公开。
如国际关系影响监管者所面对的国内金融保险市场,监管者的分析不应限制在国内市场,应包括区域和(或)国际市场的发展情况。
监管者有责任通过发布数据或者向他人提供发布数据的恰当手段,确保公众获取足够详细的综合性的市场数据。
第五,监管者对宏观经济脆弱性和金融市场风险在何种程度上对保险业的审慎保护体系和财务稳定形成冲击,作出评估。
为了及早识别存在于其他领域的不利于保险业的潜在或者已积累的风险,监管者应当监测保险公司与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联系。
第六,监管者建立流程,评估保险公司潜在的系统重要性。评估的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承保的保单、在传统和非传统业务领域出具的单据。
在评估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时,监管者应当基于被监管对象的性质、规模、复杂性,采用具有恰当的深度和质量、足以支持有效监管的监管流程,同时监管者还应参考市场分析和宏观审慎监测的结果。
第七,如果监管者认定某一保险公司具有系统重要性,他应作出与风险的性质和程度相称的恰当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