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联邦政府从抵御系统性风险出发,在财政部内设置了保险专门管理组织——联邦保险局(FIO)。联邦保险局不具有对保险公司的一般监管权限,其主要职能大致可分为基本职能;特定情况下认定无效职能;保险业相关信息收集及保险监管调查职能等三类(详见右表)。该机构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将对美国保险监管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综上所述,美国保险监管制度历经140余年沿革,最初的分州监管因难以防止垄断,在1944年转为联邦监管;又因缺乏具体规定,于1945年回到分州监管;后因提升行业竞争力的需要,2000年后又倾向于联邦监管;2008年后基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的需要,最终确立了分州监管、联邦协调的模式,通过渐进的改革,实现了螺旋式上升。
二、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
(一)健全系统性风险应对机制
美国保险监管制度沿革表明,在市场效率、公平性、体系安全性不能兼顾的情况下,抵御系统性风险、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被放到重中之重。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从内外两方面入手,防范应对系统性风险。从保险监管系统内部来看,可设立单独部门监测、评估系统性风险。该部门如联邦保险局一般,负责监测评估保险业整体运行情况,排查系统性风险和监管缺陷。该部门相对独立,不囿于局部情况和业务细节,仅以客观标准测定、反映系统性风险。通过分情景(设定一般、持续恶化、极端等情况)压力测试,量化风险指标,定期反映、披露相关情况,便于业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措施。从外部来看,应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作。随着金融全球化程度的提高,美国成立了由多个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管咨询委员会,共同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从我国的现状来看,保险、银行、证券等行业的合作也在不断加深,不仅体现在传统的渠道业务合作上,也体现在资本耦合上。一方面,大型国有银行及外资投行不同程度地持有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参股商业银行也开始了试点;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组建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后,将产品组合经由银行渠道分销,向战略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资本耦合对保险公司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也放大了风险在相邻金融行业传递的可能性。
(二)加强市场行为属地监管
美国目前以州监管为主的保险监管体系的形成,既有其政治体制原因,也是应对外部经济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当前的保险监管是在中国保监会领导下的垂直监管体系,相对美国具有决策部署效率高、协调成本低、易于标准化等优点。但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环境差异较大,东西部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导致区域保险市场的发展阶段、主要矛盾不尽相同。因此,对于具体市场行为,可以进一步加强在保监会领导下的属地监管,提高对区域性问题的响应速度,缩短监管环节,加强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对派出机构指导协调
美国在州监管的基础上,设置联邦保险局,统筹协调跨州的保险监管问题,发现并纠正州立法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不公待遇。以此为鉴,保监会可在全局部署的基础上,以效能监察的形式间接引导、调节、激励派出机构履行相关工作。具体包括:(1)设置客观的效能监测指标,定期量化测评派出机构的工作效能,实现派出机构间横向可比;(2)实施行政事项督办,跟踪全局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进程,确保各派出机构间步调一致;(3)纠正行政不合理行为。通过事后监察平衡地区间差异,统一行政行为尺度,提高派出机构工作效能。
(四)引导保险行业协会职能转型
美国的保险行业协会包括美国人寿保险协会(ACLI)和美国财产伤亡保险协会(PCIAA)等,职能较为广泛,主要利益倡导、重大问题研究、行业数据统计、消费者教育、专业组织和自律等,但其核心职能始终是代言行业利益。这种利益倡导是全局性的,往往是通过推动市场整体进步来实现会员单位利益最大化,因而无论是市场行为自律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多是基于会员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个体短期利益与整体发展相悖时,会通过放弃短期现金流而推动全局性项目的开展。因而会员单位很容易就重大问题达成合意,步调一致地开展行动。保险行业协会经常会代表行业利益,就监管条例或立法建议与监管机构、立法机构和政策制定者进行沟通,而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监管机构和立法机构也会相应地征询行业协会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平稳较快发展,市场主体迅速增加,意见分歧也逐步增多,有待保险行业协会居中协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基层监管力量不足,但也束缚了保险业形成“独立人格”,导致部分公司希望自律协议“律他”而不“律己”,反而激化了矛盾,影响了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因此,引导、培养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利益倡导职能,吸取、统一会员单位意见,将工作重点从形成会员单位形式认同转为理念契合,变“推”为“拉”,才能促使全行业凝心聚力,在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消费者保护中,实现行业价值的自我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