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日前发文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制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环节考虑偿付能力的影响。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预测未来一至两个季度将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及时制定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采取措施保证偿付能力充足,并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保监会称,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重新达标,并将达标方案报保监会。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对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未按要求制定资本规划、偿付能力达标方案和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落实方案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
保监会:险企偿付能力不足应在一个月内制定达标方案
昨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故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该《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重新达标。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要求来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同时要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制定发展战略、设计产品和资金运用等环节也要充分考虑其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指定一名高管负责偿付能力具体事务,将工作分解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负责人。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滚动制定三年资本规划,且要以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为基础,根据业务发展计划,未来的资本需求来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在季末的偿付能力报告中,预测未来一到两个季度可能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应当制定预案。而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达标。
据记者了解,保监会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为三个标准:偿付能力充足II类标准,即该公司的偿付能力高于150%;偿付能力充足I类标准,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到150%之间;偿付能力不足,即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
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150%时,很多业务或投资业务将不能开展,比如此前中保协对财险公司自主开发车险新条款,就规定其连续两年的偿付能力要高于150%。而对于偿付能力低于100%的,保监会将采取相关的措施,比如此前都邦保险的偿付能力长期低于100%,该公司部分省份的车险业务和部分地区的非车险业务被叫停了。当然,目前都邦保险已经通过股东增资的方式来解决其偿付能力问题。
据了解,保险公司常通解决偿付能力问题主要有几大途径:股东增资、办理再保险、发行次级债等几种方式。当然,今年保监会还放行了上市保险公司通过发行可转债来提高偿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