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管理责任、法律责任等一一予以明确,这无疑更加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办法》对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资质要求将整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的监管责任,理顺了监管关系,将促进各保险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促进保险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形象。
职业准入门槛提高
该监管办法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方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提高到大专,这既是回应社会关于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呼声,也是基于目前保险营销人员中高中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近90%的决策判断。”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由于目前不少保险代理人只有中学或者中专学历,因此保监会的这一新规定引发诸多关注。以上保监会人士表示提高学历有基础、现实可行,但也要灵活对待、不搞一刀切。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通过规定考试后取得的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同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调整参考人员学历,但取得的资格证书仅在当地保监局辖区有效,这些人员欲跨区从事保险销售,还得另外参加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十二种行为严令禁止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其他被禁止的保险销售行为还包括: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同时,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这些违规行为都被明确禁止。
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
该办法更加强化了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责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首先追究所属机构的责任。
相关监管人士表示,客户如果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存在以上被禁止行为,可向监管部门反映,保监会将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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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12种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9、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10、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11、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12、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