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骑行电动车被撞,保险公司能否援引醉驾免责条款,拒绝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呢?近日,市民金某就遇上这样的烦心事。原来,2012年8月,金某醉酒骑电动车被朱某驾驶的轿车追尾撞伤住院。事后,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却拒绝金某提出的索赔要求。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由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轿车驾驶员朱某与骑电动车的金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主、次责任。随后,金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金某通过朱某向朱某车辆投保交强险、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金某受伤系自己醉酒骑车所致,属保险合同醉驾免赔的范围,金某还应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面对金某提出的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援引醉驾免责条款,拒绝承担金某提出的保险索赔责任。无奈的金某,只能将朱某以及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连带告上了法庭。法庭审理后认为,因本起交通事故已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且考虑到金某醉酒的事实,从而认定金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援引的醉驾免责条款,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应分担本案损失。朱某驾驶的机动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金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朱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金某自行负担20%,其余80%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朱某予以赔偿。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