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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诉可依法维权 遭遇哪些行为能进行投诉?
作者:陈婷 来源:理财周刊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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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社会形象。

  自今年11月1日起,我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以下简称《投诉办法》)正式施行。日前,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就《投诉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后保险消费维权之“门”是否能更畅通一些?

  遇到哪些行为可以进行投诉?

  若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若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地保监局)反映情况,申请监管机构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保险消费活动是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险产品以及接受相关保险服务的行为。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消费者通过哪些方式提出投诉?

  保险消费者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也可通过电话、面谈方式提出。

  不过此次规定特别指出,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需要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需要提供投诉人的基本情况,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基本证明材料。

  此外,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哪些事项可能不被受理?

  根据此次《投诉办法》的规定,保监会及其在各地的派出机构(各地保监局)不予受理的事项主要有:一是投诉事项不属于保险消费投诉的;二是投诉事项不是保险消费者本人或其受托人提出的;三是投诉事项不属于接收单位负责处理的;四是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内,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五是本单位已做出投诉处理决定,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投诉事项多长时间内办理完毕?

  根据《投诉办法》规定,对于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办法》规定,对于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事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二是对于情况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满意怎么办?

  如果保险消费者对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做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申请核查,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查决定。

  如果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做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核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查决定。

  此外,《投诉办法》规定了各地区保险行业要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保险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保险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保险消费者还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上篇文章: 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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