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销保险扰民备受诟病,而由于跨地域销售盛行带来了监管难题。保监会昨日下发通知整治人身险电销市场,要求电销中心按照统一标准改建,并明确呼出与呼入分头监管,进一步重拳整治电销乱象。
2日,保监会同时披露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其市场准入机制,对开展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重大违规、电销业务发展规划及制度等均提出了要求。此前已建电销中心的险企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改建申请。
《办法》明确指出,险企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均可申请设电销中心在经营区域开展相关业务,电销业务可异地销售。不过,新规细化了电销业务的分地域监管,呼出地保监局负责电话销售中心批设及委托代理项目备案等事项,呼入地保监局负责对辖内电话销售业务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保监会进一步明确要求,电销中心要具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电话呼出、电话呼入、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电销中心开展业务初期只能销售普通型人身险产品,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未受重大行政处罚方可销售分红险等。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电话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与引导,统一培训内容并建立培训档案,统一制定约访用语和销售用语,逐步纳入职场内集中管理。除客户主动要求外,电销中心每日21时至次日9时不得呼出销售,并应通过电话销售系统建立禁止拨打名单,设定不少于6个月的禁止拨打时限。对于电销保单,险企须按规定对销售过程进行抽查。
值得一提的是,未来险企可以通过电话录音来确认投保人投保意愿了,不过投保人与被保险应为同一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且销售产品均为免于体检的普通型人身险。在投保支付方面,《办法》也规定,险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使用移动支付设备、网上银行、支付平台等收保费,不过需通过书面或电话录音的方式取得客户授权。
为了防范销售误导发生,保监会还要求各经营电销业务的险企,在官网披露电销统一专用号码、产品介绍、销售区域以及消费者投诉维权途径等。
《办法》还对代理机构开展电销业务、电话赠送保险、投诉处理等方面做出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保监会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销售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和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同时废止。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保监会出台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解决销售误导、电话扰民、落地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重点,覆盖了电话销售流程的主要环节。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2010年以来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高速发展,超过三分之二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始经营这类业务。同时,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出现销售误导、电话扰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电话销售有别于传统销售模式,高度依赖信息技术设备,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业务监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发展,打击销售误导,解决电话扰民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在梳理现行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相关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以解决销售误导、电话扰民、落地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重点,覆盖了电话销售流程的主要环节。一是加大对销售误导问题的监管力度。通过规范电话销售用语、设置扣款提示环节、强化信息披露和明确质检标准,构建多层次的销售行为监督体系。二是完善电话扰民问题的制度设计。禁止在公众休息时间拨打销售,明确了最短6个月的禁拨时限。将电话赠险业务参照电话销售业务管理,提升了电话赠险的准入和经营标准。三是统一电话销售业务的服务标准。明确了电话销售业务保单递送、保全、投诉等环节的服务标准,以及保单递送方式和时限、保全申请途径和方式、投诉处理时限等内容,以确保投保人享有不低于其他渠道的服务水平。
问:《办法》对电话销售业务监管有哪些新举措?
答:电话销售业务具有跨地域销售的特点,对现有保险监管体系形成一定挑战。《办法》从两个方面强化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监管:一是明确了电话销售中心的属性。将电话销售中心明确为《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专属机构”范畴,将该机构负责人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纳入现有保险机构监管体系。二是明确了电销业务的监管分工。各地保监局负责对电话销售业务进行监管,呼出地保监局负责电话销售中心批设及委托代理项目备案等事项,呼入地保监局负责对辖内电话销售业务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问:如何做好《办法》实施前后的衔接工作?
答:《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销售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同时废止。为确保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平稳过渡,我会拟采取两项措施:一是给予已经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6个月的改建期。期间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条件进行改建,并报保监局审批或备案。改建期间可继续经营电话销售业务。二是要求各保监局应根据《办法》修订完善现有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规范性文件,以统一监管标准,提升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