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业监理处日前公布了今年首季香港保险业临时统计数字,向内地访客发出的新保单保费为28亿港元,占所有个人业务总新保单保费的12.5%。内地访客香港买保险继续呈现上升趋势。为何越来越多的内地人到香港买保险?业内人士分析,与内地同类产品相比,香港的保险具有费率低、收益高、覆盖广三个特点,这是吸引内地客人的最重要因素。有利必有弊,赴香港买保险,法律风险又有哪些呢?近日,《投资快报》记者专程采访了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广州市律协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全朝晖先生。
为何境外保险的性价比较高?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全朝晖律师告诉记者,首先,香港保险产品多样,中国境内保险产品价格10000元的,在港则为5000元;重大疾病香港产品达70种,中国境内则多为40种(包括保监会规定的25种);其次,由于上述价格低廉,香港的每件保险产品的平均保费较低于境内;再次,香港1-2万元的中小赔付快,有时无需调查;而境内则会将其视为中额赔付,需履行较为严格的核实程序。
为何会出现上述特点,全律师表示,这与保险及其产品特性有关密切关系。据了解,中国保险密度(即保费/人口数)及保险深度(即保费/GDP)均远低于香港。2011年,前者的保险密度(即保费/人口数)及保险深度(即保费/GDP)约为350元和3%,而香港则分别为2000元和10%;而且中国也低于亚洲(亚洲分别为1500元和5%)的平均水平。综上,中国境内的寿险时间短,资金基数低,赔付承诺低,可实施的种类少,为此,境外的保险产品在表面性价比上有优势;
另外,由于保险产品不是一次性交易,其具有明显的协商性私法性质和完整性的公法因素,加之保单格式化、批发性的操作方式,体现了其市场规模化的产品特性。因此,该金融产品除了表面价格外,还会含有服务承诺、不同法律制度下理赔等后续交易成本 等隐含价格。综上,中国境内的保险产品 与 境外的保险产品 在制度上暂可评述为存在制度差异,且因不同的参与者对上述交易成本不同的承担能力而有所不同,故从广义的价格成本上看,不能简单归类为性价比孰高孰低。
购买境外保险,法律风险很大?
全律师提醒消费者,香港买保险虽然不错,但也有一些明显的风险,比如购买境外保险,又称“境外保单”。
具体可分两类:一类为“地下保单”。寿险方面表现为境内促销或签约(如朋友聚会)、境外签发保单并承保。财险方面则表现为境外保险机构境外签发保险并为境内财产承保。 根据《保险法》第七条,“地下保单”为非法,境内司法机构会基于国际通行的金融法上属地原则,判令该等保单无效而不获执行;而同样基于国际金融法上的属地原则,香港境外司法机构也会判令该等保单因不在香港签约而无效且不获执行。
第二类为“合法化”了但存在履约风险“境外保单”。主要表现在寿险方面。即指安排投保人在境外促销或签约(如朋友境外聚会)并在境外签发保单并承保。该等保单适用香港法,在香港法下应为有效。
那上述“保单”藏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全朝晖律师表示该类保单法律风险至少有三:
首先,中港两地法制历史及保险法尚有差异。前者强调“诚信原则”,后者更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境内人士作为境外保险消费者,尤其是大额境外保险消费者,在如实告知、危险程度增加等方面根据境外法律须履行全面如实告知义务。相比之下,中国境内的如实告知责任则尚不至此。
其次,理赔纠纷,尤其是境内人士涉及大额境外保险消费者的纠纷,同样均适用香港普通法。此对于不了解和不熟悉普通法流程的中国境内保险消费者而言,是一项潜在的制度费用风险。
再次,上述“境外保单”不排除有假发票、假保单的存在。根据国际金融法上的属地原则,中国境内保险机构均不会认可和执行 上述“合法化”了的 “境外保单”,故中国境内保险消费者无法在中国境内了解、鉴别上述“境外保单”的真假性。
经典案例:友邦XX公司高层疑因内地抢单遭袭击
据了解,不论典型非法的“地下保单”或是“合法化”了,但存在履约风险的“境外保单”,鉴于均主要表现在2003年以来的寿险方面,而寿险保单大多具有时间长、纠纷延后的特点,况且适用法律均为境外法。为此,中国境内并无确切系统的统计数据和准确的案件资料。
全律师向记者透露了一份风险案例:2010年2月20日,友邦XX公司总经理XXX携家人在香港某酒楼就餐时遭一持枪者袭击。香港警方怀疑该案件并不是单纯的抢劫案,目前正在从公私两方面调查该总经理是否与人结仇。据香港媒体猜测,此次枪击事件有可能与外资保险公司到内地抢单有关。而背后的原因更多的就是,中国内地保险市场巨大,很多在香港经营的保险公司都到内地拉客户,与港澳相临的珠三角地区一直处于激烈竞争的最前沿。-明的不能处理,后果就会引用其它更非法的手段来处理此类纠纷了。
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特别提醒:
1、内地游客来港购买保险时,要留意以下事项:1.基于保单的有效性,保单申请人及见证人必须要在香港签署,保单才获得香港法例保障;反之若保单并不是在香港签署(例如在内地的城市),则违反内地及香港的法规,保单的有效性不受保障。
2、保费宜直接交给保险公司,切勿以中介人的名字为抬头收款人,并应向保险公司索取正式收据。投保人应与保险中介人建立多种联系方法,必要时亦应直接联络保险公司。由于投保人身处内地,投保人应不时上网浏览保险公司的资讯或查阅自己保单账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