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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买保险老板当受益人 引发系列诉讼
作者:不详来源:不详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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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材厂老板为员工买保险,将自己作为受益人,员工受伤后,老板向保险公司理赔并占有保险金。之后又发生员工诉老板、员工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诉石材厂老板、老板诉保险公司的一系列诉讼。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石材厂老板“保险金归雇主所有”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保险金依法归被保险人所有。

  这是一系列离奇的保险纠纷与诉讼:

  2008年3月,五莲县某石材厂老板王某为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受益人为王某本人。2008年7月,员工李某工作中受伤,王某向李某赔偿4.6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偿付的保险金2万元由保险业务员交予王某占有。

  2009年8月,李某诉请王某赔偿损失,法院判令除已支付的 4.6万元,王某再赔偿李某医疗费等损失4.3万元。2010年8月,李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2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2011年,保险公司起诉王某返还不当得利,即其私自占有的保险金2万元。

  2012年3月,王某以2008年3月投保时未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仅受伤理赔过的李某事后追认,保险合同无效为由起诉保险公司,要求退还保费。保险公司提供有石材厂盖章及王某签字的声明书一份,证实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将被保险人必须表示书面同意的相关法律条文向王某作了详细说明,各被保险人同意王某为其投保。王某对声明书中的签字无异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投保时保险公司只是向他收取了相应保险费,并未向其如实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及涉案团体险的相关约定,保险单、声明书中的签名均系保险业务员所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自愿为员工投保并如约足额缴纳了保险费,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王某连续多年为员工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收取了王某缴纳的 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保险费后承担了一定范围内投保人员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且王某确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为由依本案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理赔,此后被保险人李某亦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王某在本案保险合同终止后再以对被保险人李某无保险利益、声明书及单位公章系伪造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诉请保险公司退还保费,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成为雇主利用与雇员的不平等关系为自己牟利的手段,王某关于保险金归雇主所有是当地交易习惯,保险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用欺骗手段致使其投保的主张无证据证实,且王某关于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将投保后修订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向其明确告知的主张与常理不符,其主张均不能推翻本案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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