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改革开放之初只有1家保险公司、保费收入4.6亿元,到去年年底全国的保险公司增加到165家、保费收入达到1.55万亿元,我国保险业过去30年的发展无疑是引人瞩目的。如今,我国保险业的总资产已经超过了7.35亿元,净资产7920亿元,而且随着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保险企业的逐渐发展壮大,保险服务已经延伸至国家经济发展和居民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
然而,在经历了多年的补偿性飞速发展后,中国保险业最终还是不可避免地步入了增速放缓、结构失衡的低谷。尤其是去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务增长速度首次降至个位数,使得多年高速发展所掩盖的“行业创新能力不强、产品缺乏竞争力”等深层次问题迅速暴露,加之整个行业投资收益不高、经营成本上升等因素的影响,也让多年来“顺风顺水”的保险业对曾经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开始反思。
正如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所说,回顾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主动置身于国家改革开放时代潮流、勇于创新、不断开放的历史。我国保险业在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编织民生安全保障网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保险业依旧覆盖面不宽、服务能力不强、发展动力不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不相适应,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激发行业的内在活力,不断地推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的GDP总量全球排名第二,而我国保费收入的国际排名仅为第六位,这说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我国在全球经济总量中的占比并不匹配。此外,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数据,保险总资产在金融总资产中的占比应为25%到30%左右,而我国目前只有8%到9%左右,这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在未来的10年到20年里发展空间依旧广大。如果说曾经的高速发展态势让中国保险业“来不及”思考,那么如今整个行业的发展速度减缓,保险业确实有必要静下心来思考一下——面对未来,保险业下一步深化改革的动力从何而来?如何通过改革为市场提供信心、为行业注入新动力?
应对当前保险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挑战,必须要明确“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只有通过改革”,而后在此理念的指导下抓准时机深化改革,通过攻克体制机制上的顽瘴痼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首先,我国保险业应当不断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其次,保险业应当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帮助减轻政府未来的财政负担。再次,保险业应当成为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支柱,通过保险机制将灾害事故损失在全国乃至于全世界的范围内进行分摊,提高我国应对重大灾害事故冲击的能力。此外,保险业应当成为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和农业生产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通过市场化、法律化的手段来解决责任赔偿纠纷,运用保险机制撬动农业财政补贴的杠杆、扩大财政支持的效应。
在经历了多年的费率保护后,“市场化”无疑将是保险业下一步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题中应有之义。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正式启动,新的费率政策自8月5日起正式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是继我国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及上市之后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它标志着我国人身保险业第一次初步建立起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费率形成机制,使我国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市场监管与国际接轨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可以这样说,寿险利率市场化只是保险业本轮市场化改革的开始,随行而至的资金运用机制改革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将更加值得期待。
深化保险业改革,还应当引导和促进保险行业的商业模式转型,实现保险经营和保险服务的全面开放。在促进保险产品多元化方面,应当从主要经营非金融风险向经营全面风险迈进,不断地拓展保险覆盖面,努力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在促进保险服务更加个性方面,应当从注重销售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根据客户保险需求的新变化,将保险服务由简单的灾后理赔延伸至防灾减损、财富管理等全产业链。在促进保险销售模式现代化方面,应当从传统渠道向接触互联网、移动设备等扩展,积极尝试新技术、新渠道,密切关注新技术发展可能给行业带来的新机遇。
在善用“市场之手”的同时,“监管之手”的改革也不容忽视。市场化程度越高,金融的复杂性和脆弱性越强,对保险的监管要求也更高。于监管层而言,不仅需要营造监管适度、富有效率、公开透明的外部环境,更要继续做好创新和改善监管,放开放活市场的事、管住管好该管的事,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管风险方面,要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强化风险资本监管,增强资本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约束。在管内控方面,要细化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规则,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在管市场行为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有效方式,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记者 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