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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保莫忽视“保险利益”原则
作者:不详来源: 上海金融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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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投保企业在遭遇保险事故后,无法得到险企赔偿,这时常令企业不解。其实,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或保险人对投保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由此,如果企业对投保的财产不具有投保利益,即使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交了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也不能获赔。
 
  首先,投保时,企业对保险财产须有合法的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例如,某小服装厂以10万元低价从盗窃者手中收购一批价值80万元的布匹,之后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80万元。从表面看,如果服装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要赔偿的。但服装厂收购盗窃财产本身就违法,因此对投保价值80万元的布匹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从签订时起就属无效,即使出险也得不到赔偿。可见,投保企业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国家法律承认的、确定的经济利益,如通过贪污、诈骗、盗窃得来的财产,以及走私品、违禁品等投保非法的权益,都不成为可保利益。

  其次,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有保险利益。例如,服装厂A就其厂房、机器设备及布匹存货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后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将300万元布匹存货以260万元卖给服装厂B,而B厂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在A厂将布匹发至B厂两个月后,B厂发生火灾,造成布匹全损。A厂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B厂听说A厂对货物进行过保险,也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此例中,A厂投保时对这批布是有投保利益的,但货物买卖行为的发生,使这批布匹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在货物发生损失时,A厂已对这批货物失去保险利益;而B厂虽然在货物出险时对货物具有合法权益,但因其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A厂,所以B厂也无法获赔。其实,正确做法应是:A厂在货物售出后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对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提出批改申请,将300万元存货从保险合同中批减,这样,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条款,退还A厂一部分保费;B厂则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得到保障。

  所以,企业投保时,要先确认对所投保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同时确保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有保险利益,对于在保险期间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或是新增加的财产,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申请相应的批改手续,收回或补交一部分保险费,避免对已出让的财产白交保险费,同时也可使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新增的财产得到保险保障。

 上篇文章: 首家保险系基金公司上报 国寿携手外资持股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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