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意见稿称,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对于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意见稿也有要求,一是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是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是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此外,意见稿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信息。